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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推半就中发生关系,男子事后却要报警,女子构成犯罪吗?

2022-11-28 发布于 广昌百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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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王姐,这事本来就是你主动的,你要是对此没有个说法,那我就报警了。”男子刘凡说道。

“本来对你印象也挺好的,没想到啊…你会提出这个要求,我是不可能答应你的。”王春兰说道。

案例回顾

王春兰今年41岁,至今还是一个人生活着,本来她还有个10岁的儿子,但是在几年前就已经随着孩子他爸生活了。

所以,她一个人出来也有很多年了,刚开始的时候,她一个人出来打工,人生地不熟的。

经过一段时间的打工生活,她发觉她已经脱离了现在的快节奏生活,于是,便又回到了她的老家。

她老家在某城市的郊区,因为要进行拆除,所以,王春兰便考虑到现在打工人口众多,吃住都是一个问题,她便和家里人商量着干脆直接盖一座五层楼高的房子,直接租出去。

商量好之后,便开始着手实施,而正如王春兰联想到的一样,等真正开始出租入住的时候,前来的人很多。

而随着租出去的房子越来越多,王春兰的生活也比以前好了很多,便有了更多自己的时间,于是,便辞了工作,待在家里。

只是,王春兰可没想到的是,有一天,在自己的家里会因为一件事情最后闹成那个样子,让她最后把全部房子都收了回来,再也不租出去了。

男子刘凡,今年27岁,跟随同村的朋友一起来城里打工。

工作是提前找好了,但是因为单位不提供住宿的问题,便和几个人开始先找住的地方。

住在小区里,对于他们刚来城里的人来说,还是有点压力,于是,便想着去看看周边有没有民房可以出租。

随着找寻的过程,便来到了王春兰所出租的房子前,刘凡几人进去一看,觉得很合适,便从此住了下来。

而随着时间的推移,刘凡也跟房东王春兰熟悉了,有时候打招呼就客气地叫一声王姐。

王春兰看着眼前的小伙子,也觉得对方礼貌有加。

而刘凡最近因为工作不当的原因,所以被辞退了,便整日待在房子里,平时也不出去。

于是,随着他这几日的观察,发现王春兰并不出去工作,并且每个房间都租出去了,而且王春兰现在也是一个人生活。

刚好这天,王春兰出门办事,结果到家门口发现忘带钥匙了,也不知道整栋楼谁在家,这时候,刘凡要出门,刚好打开门一看,发现王春兰在门口站着。

于是,通过交谈得知是因为忘带钥匙了,王春兰也感谢刘凡刚好出现在门口,不然她不知道得等到什么时候。

于是,便邀请对方去她那里坐坐,而刘凡也干脆地答应了。

王春兰是在一楼住着,二楼以上都是租出去了,所以,一楼是没有租客的。

而刘凡却没想到,王春兰会突然说出这么一番话,着实让他有些懵住了。

“小凡啊,刚才的事谢谢你,要不然姐就得站门口好长时间了,你在这里也有一段时间,姐发现你这人也实在,乐于帮助别人,我看你现在也是一个人,对吧…”王春兰对刘凡说道。

就在刘凡还愣神的功夫,王春兰向刘凡走近,刘凡见状,便开口说道:“王姐,你这是干什么?”于是,两人随之发生了关系。

事后,刘凡突然向王春兰说道:“王姐,你看既然事已至此,我也不想再去多说什么,但是你看,你现在也是一个人,我也是,而且我的为人你也知道,王姐你也41了,我家里人也老催促我,所以,咱俩要不成个家吧?”

王春兰一听小凡的话,也一时愣住了,她没想到刘凡会提出这样的要求,两人认识时间并不长,对彼此也不太了解,所以便一口拒绝了对方。

刘凡没想到王春兰会拒绝他,越想越气,便在回到自己房间后拨打了报警电话,说他被王春兰侵犯。

随后警方将二人带去了派出所。

那么,王春兰此举是否构成强奸罪?首先,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使用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强制行为。

在此次事件中,据男子刘凡口述,他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与王春兰发生关系的,但是根据相关法规法条,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和儿童,所以,在法律上,一般情况下,如果对方换成是男性,不可以判强奸罪,只能算是强制猥亵罪,不过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

所以,王春兰的此举并不能构成强奸罪。

那么,王春兰又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?那么,根据《刑法修正案九》规定,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发生行为,以强制猥亵、侮辱罪定罪处罚。而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子发生行为,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。

在此次事件中,如果男子刘凡所说的属实,王春兰是强行与之发生关系,那么王春兰是需要承担相应罪责的。

但是,经过两人的口供和警方的来回推敲调查,发现男子刘凡所说并不属实。

首先,刘凡在事发时,并不是完全被迫的情况,而且根据男女之间的力量悬殊,如果刘凡真不愿意,而且他也并不是在喝酒的状态下,想要反抗是很容易的,所以,他所说的这点并不能成立。

其次,经过调查和反复的询问,发现刘凡也并不简单,而是早就对王春兰有其它目的,只是还没有表现出来,刚好王春兰邀请他去家里时,他借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。

最后,因为事发后,他提出的要求,王春兰并没有答应,便要报警,这已属于目的不简单。

所以,综上所述,王春兰的强制猥亵罪并不成立。

那么,男子刘凡又所犯何罪?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在此次事件中,最后根据警方的调查和两人之间的证词,刘凡所说皆不属实,并且还抱有其它目的,目的未能达到,便报警来谎报事实。

此举实属故意谎报事实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所以他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。

写到最后

“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,刘凡的最终目地并没有得逞,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,不会冤枉一个好人,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。

此类事件本身就错综复杂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最终,王春兰经历此事之后,也吸取了经验教训,从此以后,便把所有出租的房子收了回来,而刘凡也追悔莫及。

今日互动:你们怎么看待王春兰和刘凡的此次事件?觉得最后两人的判决公平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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